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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际数字光影及智能显示应用展览会
202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2024年广东科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广州光亚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市多媒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广州国际数字光影及智能显示应用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增强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参展商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主办单位举办的广州国际数字光影及智能显示应用展览会期间发生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

 

第二章投诉管理

第三条        本着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展览会良好健康发展的原则,主办单位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

(以下简称“投诉受理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并受理关于当届展会范围内发生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以下简称“涉嫌侵权”)。

第四条       主办单位邀请广东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或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单位派员以知识产权研判专家身份处理展会期间知识产权纠纷,共同组建展会现场投诉受理机构,即知识产权办公室,指导和协助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展会有关规定对涉嫌侵权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参展商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依据当届展会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展览会筹备与开展期间加强对自身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以下简称“参展项目”)等的自查自纠,保证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防止涉嫌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旦被发现存在涉嫌侵权的现象,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投诉受理机构的调查、沟通及处理工作。

各交易展团应加强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建立责任制,配合主办单位严把展品审查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五条       参展商对其参展项目拥有知识产权或获得授权的,必须携带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备检查。严禁参展商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以涉嫌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交易。

参展商应指定展位代表全权负责跟进本次展会期间所属展位的相关事宜,并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供展位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应由参展商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以及展位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投诉程序

第六条     有关权利人在当届展会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宣传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可到主办单位现场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必须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被许可使用人或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     投诉人在向展览会现场投诉受理机构提出投诉的同时应按要求填写一份《展览会涉嫌侵权投诉登记表(现场)》并提供以下资料(均需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并携原件到场核对):

(一) 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a.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指专利登记簿副本,如为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指自然人的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下同);有独立请求权的被许可人投诉需提交授权许可合同身份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合法继承人投诉需提交有关合法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

     b.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或商标转让证明,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c.涉及地理标志的,应当提交地理标志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证明文件;

     d.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e.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二)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等基本信息;

        (三)投诉人的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投诉人企业公章)、投诉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为同一人的,需另提交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投诉人企业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如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投诉需提交知识产权合法继承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中介服务机构还应提交经办人及其所在机构的资质/执业证明文件、介绍信原件;

       (五)投诉人为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经其所在国相关政府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专利权属关系证明文件,外文资料需附有公证机构盖章的中文译本。投诉人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专利权权属证明文件按司法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投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参展商证件;

       (七)投诉人需提供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八)投诉受理机构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投诉人须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因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受理机构对侵权投诉将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真实或不齐全,经通知补充有关资料后仍未予补充的;

        (二)请求人身份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投诉人范围内的;

        (三)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

        (四)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中的;

        (五)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六)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或正处于无效宣告或撤销请求程序中的;

        (七)投诉人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提出涉嫌侵权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八)离撤展时间不足5小时提请投诉的;

        (九)投诉受理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一条 可以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一) 投诉人已在往届展览会期间就相同的展品侵犯同一知识产权提出过侵权投诉,本届展览会再次就同一知识产权针对同一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复投诉,除非投诉人提供上届展会后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跟踪处理获得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裁判或仲裁裁决文书等相关文件,否则投诉受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二) 对于产品内部结构、产品制造方法涉嫌侵权的投诉,投诉站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交规定的投诉资料之外,继续提交证明涉嫌侵权的进一步证据。投诉人无法提供的,投诉站可以不予受理;

        (三) 对涉及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内部结构、产品制造方法等现场难以判定的专利投诉,投诉站可以不予受理;

        (四) 对于软件侵权等现场难以判定的著作权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案件受理后,主办单位将派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认定,被投诉人应配合和协助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展品进行查验。经初步认定涉嫌侵权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做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如果被投诉人不能对涉嫌侵权展品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则有权对该涉嫌侵权展品作出撤下展架或暂扣处理。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授权展位代表应按主办单位要求签收《承诺书(判定送达书)》。被投诉人对展会主办单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24小时内,到主办单位展会现场投诉受理机构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主办单位立即发回暂扣展品,并允许其继续展出;举证无效、逾时举证或不作补充举证的,主办单位有权对暂扣展品作没收处理或强制被投诉人撤出展场。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允许并配合投诉人在展览会期间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进行拍照、摄像等方式取证,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展览会主办单位可协助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采取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措施,被投诉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为维持展会秩序,在投诉受理机构作出处理后至当届展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自行在展会现场对被投诉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十七   为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维护展会秩序,未经投诉受理机构同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不得擅自在展会现场对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投诉处理过程、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其他参展项目及参展商工作人员等进行拍照、摄影、摄像等,也不得擅自使用展会商标标识、展会名称、主办单位公司名称及展会现场摄影摄像等进行相关宣传报道。若因此给主办单位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主办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损失。

十八  主办单位配合广东省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查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对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参展商,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处罚措施

十九  对于擅自与被投诉人进行交涉,在展会现场引起纠纷而影响展会秩序的参展方、非参展方人员,主办单位有权禁止其进入或令其退出展馆。

二十   对于拒不执行展会现场知识产权办公室或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继续在展览会上展出侵权的参展项目,或未经投诉受理机构允许,又再次展出已撤下的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主办单位有权依照参展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或取消该被投诉人本届展览会以及之后举办的展览会的参展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多次在展览会上展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且影响展览会声誉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有权取消该参展商本届展览会以及之后举办的展览会的参展资格。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以及投诉受理机构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投诉事项作出的侵权与否的结论,仅系主办单位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护知识产权、维护       展会秩序而作出的处理结果,仅在展会期间有效。

第二十三条 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投诉或处理对任何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他参展方、非参展方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遭受损失或损害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直接责任方的法       律责任,展览会的主办单位以及投诉受理机构对该等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本办法的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科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无效的,依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广东科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光亚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市多媒体行业协会

知识产权办公室

2024118日